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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il 20

    要有回音,不要“死鱼”

        突然发觉以前很少对space上的留言作回复,认识到错误,赶紧对最近的一些留言补充了回复,不知道是否已经太晚。
        有些错误是可以弥补的,但有些不是。
        想起几个鼓励改邪归正的谚语: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浪子回头金不换;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但也有相反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生命冇Take Two。。。
        还有什么呢?大家想想,“改邪归正”PK“改邪难归正”,看改邪究竟能不能归正呢。。。
    April 12

    城管与无证摊贩

        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没收无证摊贩摆卖的物品,却反被摊贩殴打,且引起大众的谴责,致使一些执法人员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当今中国社会即正在发生如此扭曲怪异的事情。这其中有几点值得探讨:

        一、执法人员是否正当执法。如果执法人员暴力执法,那么其本身就是在违法犯罪,因为我国目前可以对平民合法行使暴力的机构包括警察、检察院、法院和武警,而不包括城管。最近,以湖北天门城管打死人事件为代表的多起暴力执法事件反映了一部分执法人员由于意识、方法错误,本身就在进行违法犯罪。一部分大众的谴责正是针对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的行为,而并不反对治理无证摊贩。根据城管执法有关规定,对无照商贩,可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商品。无证商贩商品被没收,是必然要反抗的(暴力或非暴力的),这就给城管执法人员出了大难题,既要没收商品,又不能对暴力抗法实施以暴制暴。在暴力抗法面前,所谓的柔性执法必然显得苍白无力。

        二、执法人员有无权利没收无证摊贩摆卖的物品。城管是否有没收无证摊贩摆卖的物品的权力,关键在于对摊贩摆卖物品性质的界定。现在城管对摊贩摆卖物品由于摊贩无证乱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推定摆卖物品的非法性,对此予以没收是有违法律精神的。应该说,我国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没收违法行为人的违法工具、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的权力。但是应该明确的是,这里的违法工具和违法所得,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是指违法行为人出售非法物品的工具和所得,并不指摊贩摆卖合法物品的工具和所得。比如说,如果摊贩贩卖淫秽物品,不但淫秽物品应该没收,其摆卖工具和所得都具有违法性应当依法没收。而如果无证摊贩摆卖的是国家法律允许出售的物品,其出售的物品依然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在我国,没收财产是一种刑罚方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行政机关没有这种权力。因此,无证摊贩摆卖的工具和商品也是属于我国宪法和物权法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的范畴,行政机关没有权力予以没收。

        三、公民是否有设摊摆卖的权利。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在市场摊点经营要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定期交纳一些管理费或由驻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工商税务人员核定一定数额的因定税费。目前,很多地方为解决下岗职工困难专门为下岗职工开办了各类专业市场,制定了如减免工商管理费等多项优惠政策。办理手续后,就能有固定的场所,公开合法经营,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如此看来,法律不但没有禁止设摊摆卖,而且鼓励失业下岗人员合法摆摊经营,但是限制了经营地点,而且必须持证经营。任何利益团体都有其局限性,摊贩也不例外,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有可能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欺诈、出售不卫生食品等,如果不进行持证经营,不限定经营地点,必然导致市场的失控,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骗一个顾客,换一个地方的无证摊贩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路边鹌鹑蛋致数十人食物中毒的类似事件已经发生。不少人一讨论摊贩合法性问题就要举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例子,似乎他们就不存在无证摊贩问题,但是据了解,韩国也要驱赶无证摊贩,走鬼一词不正是从香港流传过来的吗。因此,对摊贩必须加以管制,对无证摊贩必须进行惩处。

        让没有合法行使暴力权力、没有罚没商品权力的城管去管制必须加以管制的无证摊贩,问题必然是层出不穷的。最近深圳市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提出建立城管警察的建议,是想赋予城管合法行使暴力的权力,应该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不解决无证摊贩问题,深圳不可能建成“全国最干净的城市”,也不可能“叫板国际一流城市”。